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隐患曝光台|不持证、持假证……电气焊作业这些行为违法!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电气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一个火星的疏忽

就可能酿成惨烈事故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公布

4起电气焊作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1 持假证上岗

2025年4月23日,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新余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工胡某某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中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被认定为假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无证上岗

2025年1月9日,bet36体育在线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上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西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卢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025年1月7日,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彩虹桥路段利民排涝站8号沉井起火,起因为某生态环境防洪排涝有限公司的工人宋某某切割钢筋火花引燃井内南面夹层聚苯乙烯树脂灰色挤塑板。经查,电气焊作业人员宋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属无证作业,且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进行确认、清理周边可燃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024年12月7日,宜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外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液化气瓶与氧气瓶安全间距不足五米,气瓶与动火点安全间距不足十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